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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通报3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时间: 2024-12-15 06:17:03 |   作者: kaiyun官方网站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4年以来,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食品安全领域,严格落实“四个最严”,依法查办一批食品安全案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2 月22日,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州市某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销售货架上摆放有7个品种共29包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且仍与未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共同摆放于销售货架上进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7个品种共29包预包装食品具体为:①“太平香葱味梳打”(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1204)共3包,销售单价为5元/包;②“太平奶盐味梳打”(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1212)共1包,销售单价为5元/包;③“瑞士卷(卷式夹心蛋糕)浓浓草莓味”(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0217)共3包,销售单价为7.5元/包;④“瑞士卷(卷式夹心蛋糕)浓浓香蕉味”(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0221)共4包,销售单价为7.5元/包;⑤“亲亲鲜虾片(烧烤味)”(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21110)共3包,销售单价为1元/包;⑥“法式小面包浓浓奶香味”(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0607)共3包,销售单价为6.5元/包;⑦“麻辣开胃丝”(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30516)共12包,销售单价为1元/包。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超过保质期可能变质,食用可能会对消费的人健康造成危害。本案中,经营者未尽到食品经营者按时进行检查和及时清洗整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应承担对应责任。

  2024年9月14日,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州市某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月饼生产经营活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5日,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依法对高州市某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该公司正在经营场所内开展月饼生产加工活动,现场发现有生产月饼的原料、设备和成品一批。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月饼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2024年5月30日,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州市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3日,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信宜市某超市销售的由高州市某食品厂生产的“豆沙切饼”(生产日期:2024年3月5日、规格:350g(10个装/包)/包)的抽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数据显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项目不符合GB 5009.12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5日生产一批“豆沙切饼”60包,至案发,当事人已将60包涉案产品全部销售。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全面召回涉案产品,未能召回的涉案产品的违法来得到的共计人民币21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高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食品会带来健康安全风险隐患,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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